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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告编号:2024-023

胡鹏、马红英登记房屋位于略阳县兴州街道办事处新城社区水泥厂家属楼4号楼7层702室。

被继承人胡鹏于2017年2月16日死亡,上述房屋产权二分之一属于被继承人胡鹏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此遗产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其父母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死亡其女胡娟表示放弃上述遗产,配偶马红英表示要继承上述遗产,根据申请人马红英提供的继承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马红英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21天(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4月8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均可向略阳县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我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略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