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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告编号:2024-061

周继芳、景得春登记房屋位于略阳县兴州街道办事处北街社区小北街房管局家属楼6号楼2层0205室

被继承人周继芳于2024年1月19日死亡,被继承人景得春于2004年5月9日死亡,上述房屋产权属于被继承人周继芳和景得春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此遗产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周继芳、景得春父亲母亲均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其子景耀明、景耀军、景耀全表示放弃继承;其女景新雯表示放弃继承;其女景耀红表示要继承上述遗产。根据申请人景耀红提供的继承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景耀红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21天(2024年8月6日至2024年8月27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均可向略阳县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我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略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