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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告编号:2024-094

魏朝龙、陈鲜明申请房屋位于略阳县兴州街道办事处南街社区县城嘉陵广场5号楼4层3单元0406室1层08号柴房

魏朝龙于2005年5月15日死亡,上述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属于被继承人魏朝龙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此遗产应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其父魏清芬于2000年10月18日去世;其母李秀文于2008年1月8日去世;其子魏旭波表示放弃上述遗产;其配偶陈鲜明表示要继承上述遗产,根据申请人陈鲜明提供的继承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陈鲜明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21天(2024年11月12日至2024年12月3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均可向略阳县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我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略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