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2021〕规字05号
略阳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略阳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
经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略阳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略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6日
略阳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县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依据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汉中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汉政办发〔2020〕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县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机制与农户相联,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经营规模、带动能力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和监测管理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审核、推荐我县申报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县农业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审和运行监测及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实行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每年进行一次认定并颁证。
第六条 各镇办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培育,认真落实中、省、市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推荐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从县级重点龙头企业中遴选。
第八条 申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范围:以发展我县支柱产业或区域增收项目为重点,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设立登记1年以上。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业的收入达到企业销售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
1.生产型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金)达到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达到150万元以上。
2.加工型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金)达到8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达到200万元以上。
3.流通型企业。年交易额达8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金)达到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达到200万元以上。
(三)带动能力:企业通过订单回收、务工、入股分红等方式带动农户达到20户以上,从农民、专业大户、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四)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含7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近1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五)效益与规范。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完善,运营正常,有盈利,不拖欠职工工资,无违法违规行为。
(六)市场竞争力。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节能、环保和质量管理等方面要求。
第九条 申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需要的材料:
(一)县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二)企业完整的财务报表。
(三)金融部门出具的企业信用等级证和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记录证明。
(四)带动农户花名册及带动协议等。
第十条 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申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单位经所在镇办同意后,向县农业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县农业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及资料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县农业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定。
(四)对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县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由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发文命名并颁发“略阳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牌)。
第十一条 经认定公布的县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建立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年度监测评审制度。县农业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对龙头企业经营运行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准确、及时报送生产经营、带动农户增收等情况,一年内有2次未按要求上报经营情况的,给予警示警告,3次未上报经营情况的,视为年度监测不合格。
第十三条 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范围加强对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检查,及时了解企业生产运营方面的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其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牌)。
(一)监测不合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监测,或不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三)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事故,有偷、骗、抗税违法行为,故意拖欠职工工资引起群体上访投诉,存在坑农害农和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四)提供虚假申报和监测材料的。
第十五条 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或其他登记事项的,应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以及企业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是否发生变动的说明材料等,报县农业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予以备案确认,县农业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2014年3月21日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略阳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略农产组发〔20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