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2021〕规字0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驻略有关单位:
《略阳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及收益分配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
略阳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及收益分配实施细则
为规范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行管理,保障电站正常运营以及光伏扶贫实施效果,健全收益分配使用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按照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全县4处村级光伏扶贫联建电站总建设规模20兆瓦,其资产按确权比例归全县原95个建档立卡脱贫村所有。
第二条 脱贫村享有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根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光伏扶贫信息录入确定的帮扶对象和标准配置。
第三条 全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由发改部门管理的县光伏扶贫平台公司负责统一管理、运营维护、电费结转、税费缴纳、财务核算、保险购买、收益分配等工作,确保电站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第四条 村级光伏电站净收益是指发电总收入扣除征占用土地(林地)费用、场地租金、各类税费保险、运营运维费、大小修理费用、经营管理费等费用后的收入。
第五条 全县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归原95个脱贫村所有,全部用于扶贫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第六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实行“年度统一核算,按季度预分配”的方式。收益按总发电收入60%预分配,其余为生产运营维护管理费用。
第七条 生产运营维护管理费用主要包括场地租金、各类税费保险、运营运维费、固定资产折旧和大小修理费用以及预备费用(设备更换、安全防护、应急处置)、光伏平台公司经营管理费等。
第八条 生产运营维护管理相关费用核算标准:运营运维费不超过发电总收入的7%,场地租金、各类税费保险按实际支出核算,经营管理费不超过总发电收入的3%,其余部分为固定资产折旧和大小修理费用以及预备费用。
第九条 生产运营维护管理费用由县光伏扶贫平台公司按有关规定和企业财务制度统一核算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仍归原95个脱贫村所有。
第十条 收益分配由县光伏扶贫平台公司按年度制定收益分配计划,经县发改、乡村振兴局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按其享受光伏扶贫指标统一由平台公司将收益分配至惠及的原建档立卡脱贫村。
第十一条 县光伏扶贫平台公司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实行专户专账管理,每年第一季度向县政府专题报告上一年度光伏扶贫电站运行管理、财务开支等情况。
第十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收入,由各镇办指导管理和使用,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监管。
第十三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主要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收益分配使用范围和要求:
(一)公益岗位。如道路维护员、保洁员、安全巡护员、护林防火员、照料护理员等。按照“因需设岗、因事设岗、人岗适配”的原则设置岗位,经个人申请、会议研究、公开公示等程序确定上岗人员,签订协议后要对已上岗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合格的按照协议及时足额兑付工资,不合格的按照协议相关条款扣减、扣发工资或解除聘用关系。
(二)小型公益事业。如村内生产设施维护、道路维修、人居环境整治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等。要按照年度计划和实际需求,通过“一事一议”程序确定实施,实施项目与年初计划不一致的,需镇政府(街道办)审核批复后方能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小型公益事业用工原则上必须使用贫困劳动力。
(三)奖励补助扶贫。如奖励先进、资助困难等。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程序根据原建档立卡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实际生产生活状况予以每年不超过1000元的奖励或补助,严禁优亲厚友、平均分配。
(四)公益岗位和奖励补助受益对象为原建档立卡贫困村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在年度末或协议期满后,结合脱贫户及边缘户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依据公益岗位履职和收入情况以及奖励补助对象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不得养懒汉,简单发钱发物。
第十四条 各镇办负责本辖区原脱贫村光伏扶贫收益管理,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
第十五条 村级光伏扶贫收益使用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度。脱贫村制定年度收益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向村民进行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镇政府(街道办)审核批准,以镇为单位向县乡村振兴局备案。同时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审定批复后各村需向村民公示,并在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收益使用结果进行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十六条 全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按照“有发生即录入”原则,进行常态化管理,有效发挥信息系统的监测、分析、预警、处置作用。县光伏扶贫平台公司负责按时提供电站发电收入、拨付资金及各项支出等信息;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录入县级收益分配使用情况并指导各镇办开展工作;各镇办负责录入村级收益分配使用情况并监督指导各村开展工作;各村负责及时上报收益分配使用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县纪委监委、发改、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审计等部门要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营维护、收益分配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跟踪掌握光伏扶贫收益使用管理情况。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略阳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和收益分配实施办法(试行)》(略政办发〔2019〕16号)。若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相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