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镇各医疗机构:
近期我大队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消毒管理、医疗废物管理、以及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等方面不规范的问题,给医疗安全造成潜在风险,为进一步夯实各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防控及依法执业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医疗安全风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提高认识,落实主体责任
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做好疫情防控及医疗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与紧迫感。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作为疫情防控及医疗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本机构疫情防控及医疗安全管理相关组织架构,制订并严格落实人员岗位职责,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消除侥幸心理、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理顺工作机制,周密安排、精心部署,认真做好疫情防控及医疗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二、规范就诊流程,夯实疫情防控责任
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基本制度》《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院内就诊流程。
1、各医疗机构均应进一步规范预检分诊工作,严格落实所有进入医疗机构人员戴口罩、测体温、查验健康码、行程码、询问旅居史、接触史、流行病学史等防控措施,加强个人防护。各民营医院、村卫生室(医疗点)、个体诊所严禁接诊新冠肺炎相关“十类”症状患者,并按规定转诊。镇卫生院开展应急救治工作人员实行二级防护,应急救治后及时按要求转诊,并做好相关登记记录。
2、加强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工作,按要求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等证明文件。
3、进一步加强消毒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开展消毒与灭菌工作,规范登记各项消毒记录。
4、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三、严格依法执业,强化安全意识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自觉维护医疗服务领域的管理秩序,认真做好传染病防控和依法执业管理各项工作。重点整治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非法无证行医和超出登记的诊疗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2、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包括使用无法定执业资质证书的医生、护士;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的行为;使用未经注册的医师开具处方的行为;助理医师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以外的医疗机构单独执业的行为。
3、不按规定书写处方、病历的行为。
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未实行分级管理,超出使用权限购进、使用抗菌药物,以及诊所、村卫生室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行为。
5、未按规定对麻、精药品实施“五专”管理;五种表格登记不完整;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等不实行批号管理的行为。
四、认真对照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各医疗机构要对照前期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疫情防控和医疗安全防范措施,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在此基础上迅速扎实全面开展一次医疗安全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医疗机构要将自查自纠、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22年1月25日前上报县卫计执法大队。
五、履行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
各医疗机构要加大疫情防控和医疗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对于疏于医疗安全管理、存在重大医疗安全隐患,或者发生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的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各镇卫生院要担负起对辖区内各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和医疗安全日常监管职责,指导其规范开展相关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切实维护患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书面报县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