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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河长制办公室略阳县水利局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关于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妨碍河道行洪安全等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安排部署,加强我县河道管理保护,保障河道行洪通畅,维护河湖生态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相关禁止事项通告如下: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种植影响行洪的林木(堤防防护林和河道岸边护岸林除外)和高杆作物(玉米、高粱等)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擅自修筑阻水建筑物、构筑物(主要包括:厂房民房丁坝④永久性道路、⑤光伏电站、⑥大棚、⑦、种养殖场等建筑物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存放物料(石头、砂料等)、倾倒垃圾、矿渣、煤灰、泥土、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4、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淘金)、取土、爆破、打井、修池养殖等。

5、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内新增设置排污口,严禁向河道内排放不达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水等。

6、对已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和林木、建房、存放物料的单位或个人,限期自行清除,并恢复原貌,如不自行清除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整治与清除,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7、严禁人为侵占、缩窄河道(主要包括修建围堰、生产堤等侵占河道,防洪堤、护岸工程建设缩窄原河道,河道内开垦耕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等)。

8、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交叉建筑物压缩河道行洪断面的(主要包括跨河、穿河的桥梁、管线、渡槽等妨碍行洪的设施),需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9、镇(街道)和村(社区)河长应履行好职责,加强监管,及时巡河,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负责组织开展辖区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10、县公安、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从严打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违法行为,保障河道行洪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

自通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请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对违反河道管理相关规定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略阳县河长制办公室   略阳县水利局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