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安排部署,加强我县河道管理保护,保障河道行洪通畅,维护河湖生态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相关禁止事项通告如下: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种植影响行洪的林木(堤防防护林和河道岸边护岸林除外)和高杆作物(玉米、高粱等)。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擅自修筑阻水建筑物、构筑物(主要包括:①厂房、②民房、③丁坝、④永久性道路、⑤光伏电站、⑥大棚、⑦、种养殖场等建筑物)。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存放物料(石头、砂料等)、倾倒垃圾、矿渣、煤灰、泥土、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4、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淘金)、取土、爆破、打井、修池养殖等。
5、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内新增设置排污口,严禁向河道内排放不达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污水等。
6、对已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和林木、建房、存放物料的单位或个人,限期自行清除,并恢复原貌,如不自行清除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整治与清除,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7、严禁人为侵占、缩窄河道(主要包括修建围堰、生产堤等侵占河道,防洪堤、护岸工程建设缩窄原河道,河道内开垦耕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等)。
8、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交叉建筑物压缩河道行洪断面的(主要包括跨河、穿河的桥梁、管线、渡槽等妨碍行洪的设施),需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9、镇(街道)和村(社区)河长应履行好职责,加强监管,及时巡河,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负责组织开展辖区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10、县公安、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从严打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违法行为,保障河道行洪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
自通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请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对违反河道管理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略阳县河长制办公室 略阳县水利局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