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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政府信息公开违规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5月15日,颁布实施)及《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责任,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三)收到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办理的;

(四)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制度的;

(六)未按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第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略阳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及时,不准确的;

(五)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公开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八)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依法受理或者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越权发布政府信息的;

(十)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一)违反《条例》、《规定》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二)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以下情形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

(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的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