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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法人:方堃

身份证号:610330********0035

址: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城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77552113597

202321日,我局执法人员苏云、李洪涛根据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信息化平台视频及在线监测异常数据转办单反馈问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1月10日至30日在新建发电厂锅炉废气排放口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导致废气排放口长时间多时段排放的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陕西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和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最大限制(最大超标0.4622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21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新建发电厂锅炉废气排放口烟气污染物在1月10日至30日出现47个小时数据超过排放标准,实际运行的标干流量约56657.48立方米/小时。

2.2023年21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新建发电厂锅炉废气排放口烟气污染物在1月10日至30日出现47个小时数据超过排放标准。

3.2023年2月1日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1月10日至30日出现47个小时数据超过排放标准。

4.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证明你公司存在废气排放口长时间多时段排放的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陕西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和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最大限制(最大超标0.4622倍)。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本省实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制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232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略环罚告字〔2023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2023年2月17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求从轻或免予处罚经我局案件法制审查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你公司违法情形不符合免于处罚相关规定,但认为你公司积极配合现场调查及时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故对你公司从轻处罚的申请予以采纳。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大气污染防治类第三“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小时烟气流量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林格曼黑度1级,处罚幅度35-40万元”之规定”(降级一档)。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你公司新建发电厂锅炉废气排放口烟气污染物在1月10日至30日出现47个小时数据超过排放标准的行为处罚款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元

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略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或者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略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3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