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法人:方堃
身份证号:610330********0035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城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77552113597
2023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苏云、李洪涛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大沟口地磅房周边地面、构建筑物、树叶、管道上有大量白色粉尘,经调查,你公司在烧结生产过程中脱硫电除雾设备出现故障的情况下,既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也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导致石灰浆液(气态)由脱硫排放口排出,造成大沟口区域500米范围内石膏雨(白色)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月11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在烧结生产过程中脱硫电除雾设备出现故障的情况下,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导致石灰浆液(气态)由脱硫排放口排出,造成沟口地磅房周边地面、构建筑物、树叶、管道上有大量白色粉尘。
2.2023年1月11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于2023年1月9日下午15时左右烧结生产过程中脱硫电除雾设备出现故障,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也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造成大沟口区域500米范围内石膏雨(白色)污染。
3.2023年1月11日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大沟口地磅房周边地面、构建筑物、树叶、管道上有大量白色粉尘。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略环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免予处罚。经我局案件法制审查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你公司违法情形不符合免于处罚相关规定,但认为你公司能够积极配合现场调查,及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相关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大气污染防治类”第二十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封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处罚幅度2-8万元”之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公司烧结厂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导致石灰浆液(气态)由脱硫排放口排出的行为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略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或者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略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