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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法人:方堃

身份证号:610330********0035

址: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城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77552113597

2023111日,我局执法人员苏云、李洪涛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大沟口地磅房周边地面、构建筑物、树叶、管道上有大量白色粉尘,经调查,你公司在烧结生产过程中脱硫电除雾设备出现故障的情况下,既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也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导致石灰浆液(气态)由脱硫排放口排出,造成大沟口区域500米范围内石膏雨(白色)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11《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在烧结生产过程中脱硫电除雾设备出现故障的情况下,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导致石灰浆液(气态)由脱硫排放口排出,造成沟口地磅房周边地面、构建筑物、树叶、管道上有大量白色粉尘

2.2023年111《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于2023年1月9日下午15时左右烧结生产过程中脱硫电除雾设备出现故障,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也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造成大沟口区域500米范围内石膏雨(白色)污染。

3.2023年1月11日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大沟口地磅房周边地面、构建筑物、树叶、管道上有大量白色粉尘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

我局于20232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略环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2023年2月17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免予处罚经我局案件法制审查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你公司违法情形不符合免于处罚相关规定,但认为你公司能够积极配合现场调查,及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相关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大气污染防治类”第二十“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封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处罚幅度2-8万元”之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公司烧结厂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导致石灰浆液(气态)由脱硫排放口排出的行为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

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略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或者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略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3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