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县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有力保障医保工作规范、有序、高效推进,应吕义鹏中医临床内科诊所请求,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 2 号)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我中心现与该机构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医保服务协议解除后在该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纳入医保基金报销。
特此公告。
索引号 | 11610727MB/2025-000009 | 有效性 | |||
发布机构 | 略阳县医疗保障局 | 来源 | 略阳县医疗保障局 | ||
发布日期 | 2025-01-22 09:38:24 | 发文字号 | |||
内容概述 |
为切实加强我县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有力保障医保工作规范、有序、高效推进,应吕义鹏中医临床内科诊所请求,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 2 号)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我中心现与该机构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医保服务协议解除后在该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纳入医保基金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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