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县疾控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进一步提升医保管理工作的规范性与精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死亡人员参保信息管理、规范医保报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死亡人员信息互联互通工作机制
县医保经办中心要加强与县疾控中心协作,建立死亡人员信息共享机制,按月从县疾控中心提取全县死亡人员名单,及时在医保信息平台对死亡人员做医保待遇享受停止标注,并建立死亡人员停止待遇享受标注台账,从根源上防止冒用死亡人员参保信息骗取医保基金报销的行为发生。
二、规范参保人员就医报销流程
(一)落实实名核验制度
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要在日常门诊及住院报销工作中认真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做到人证相符,不得以任何理由收集、留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
(二)规范委托就医管理
门诊就诊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核验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并做好记录,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三、其他相关要求
(一)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参保群众知晓冒用死亡人员参保信息报销医药费用的违法性及法律后果,营造全员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浓厚氛围。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压实责任,认真核验参保人员报销信息,对于工作不认真、不仔细,从而导致冒用死亡人员参保信息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发生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应的工作责任。
(三)对于明知参保人已经死亡,仍然为其报销医保费用的,要按照串通他人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汉中市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一次记10~12分,暂停或终止医保支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吊销执业资格。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