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走进略阳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专题专栏

中共略阳县医疗保障局党组关于印发《略阳县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追责问责机制(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单位:

现将《略阳县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追责问责机制(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略阳县医疗保障局党组

2025年7月7日


略阳县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

追责问责机制(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落实省、市医保局关于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常态化监管机制,避免因管理失误或不作为、乱作为发生医保基金“跑冒滴漏”的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制定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追责问责机制(试行)》。

一、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追责问责机制(试行)》,依据本机制追究因工作人员管理失误或不作为、乱作为导致医保基金出现“跑冒漏滴”情况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二、责任认定情形

(一)医保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1.未依法履行医保基金监管职责,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等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重大医保基金安全问题的。

2.对上级部门交办的医保基金监管任务、问题线索等,未及时处理或敷衍塞责,导致问题恶化的。

3.未按规定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管,或在联合监管中推诿扯皮,影响监管效果,致使医保基金遭受损失的。

4.拒绝、阻碍有关部门对医保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5.其他因管理失误或不作为、乱作为导致医保基金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的情形。

(二)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

1.在医保费用审核、结算稽核等业务环节中,因工作疏忽、未严格执行审核标准等,导致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得以报销,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2.对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的医保数据审核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数据造假、虚报等问题,致使医保基金被骗取的。

3.未按规定对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资格进行准确核实,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享受医保待遇,造成基金损失的。

4.泄露医保基金相关信息,给基金安全带来风险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医保基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损害医保基金利益的。

6.因管理失误或不作为乱作为导致医保基金出现较大数额损失的。

7.伪造、篡改、隐匿、销毁医保基金相关资料、数据,以逃避责任追究或掩盖管理失误的。

8.其他导致医保基金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的情形。

三、追责问责措施

(一)对医保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追责问责方式

1.通报批评。

2.诫勉谈话。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情节严重的,移交纪委监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追责问责方式

1.批评教育或提醒谈话。

2.责令改正错误行为。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扣发绩效奖金、津补贴等。

5.调整工作岗位、降职、撤职等。

6.情节严重的,移交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7.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责任追究流程

(一)发现问题。通过日常监督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审计监督等途径,发现医保行政部门或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存在管理失误或不作为乱作为导致医保基金“跑冒漏滴”的问题线索。

(二)调查核实。医保局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对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实真相,确定责任主体和责任程度。

(三)提出处理意见。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依据本追责问责机制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纪委监委部门处理。

(四)审核决定。处理意见经医保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核后,作出最终的追责问责决定。

(五)送达执行。将追责问责决定送达被问责对象,并监督其执行。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附则

(一)本机制适用于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的医保行政部门、经办部门工作人员

本追责问责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如与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不符的从其规定并适时进行修订。

)县医保局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各界对医保基金“跑冒漏滴”相关问题及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反馈,不断优化和强化责任追究工作,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