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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汉中市略阳县白雀寺镇、乐素河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地力培肥采购项目(三次)投诉处理决定书.docx

略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ZCBN-略阳县-2025-00106

二、项目名称:2024年汉中市略阳县白雀寺镇、乐素河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地力培肥采购项目(三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投诉人:陕西绿恒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址: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梁山镇丁店村

被投诉人: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汉中市汉台区龙亭路花溪时光A区1号楼门面房四楼(以下称“代理机构”)  

、基本情况

2025年7月28日,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2024年汉中市略阳县白雀寺镇、乐素河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地力培肥采购项目(三次)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1.谈判小组组成不符合规定。2.评审过程存在程序瑕疵。3.中标供应商报价涉嫌低于成本。

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经调查了解,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投诉事项1:该项目谈判小组三人均由专家组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之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采购单位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2:该项目评审过程是按照谈判文件“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第27条评标方法及标准: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条款执行的,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略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略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略阳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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