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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年金家河镇天台村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略阳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zchz-zb-2025-33号.1b1

二、项目名称:2025年金家河镇天台村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投诉人:西双版纳飞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 107 号赫时小区(会展中央建设项目)1 栋 1 单元 807 室

被投诉人1:略阳县金家河镇人民政府

址:略阳县金家河镇

被投诉人2中创名建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北一环路友谊公司院内二楼

相关供应商:略阳县常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址: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东关

、基本情况

202623日,投诉人代理机构就2025年金家河镇天台村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设备采购项目(二次)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不认可废标理由;2.拟定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农作物秸秆转运机械未在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登记备案。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投诉人所投三磊SL-2农作物秸秆转运机械设备,仅提供了该设备的授权委托书及宣传彩页作为证明材料,并未提供该设备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未通过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谈判小组评审合理合规。

投诉事项1不成立。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条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拟定中标人并未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所投川龙CL240(G4)设备,已依法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07041402000008。该设备已满足国家对农机设备的核心准入要求,具备合法市场流通及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质基础,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非官方强制登记备案平台。

投诉事项2不成立。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条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略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略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略阳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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