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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卫生健康局关于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略阳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胡荣昌

被委托单位:略阳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为加强和落实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职能,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行政执法人员公正文明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省政府令第118号)等规定,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略阳县卫生健康局与被委托单位的权力义务,由略阳县卫生健康局委托略阳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职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依照职责规定,负责略阳县行政区划内的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被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范围内以略阳县卫生健康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和消毒产品以及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行使行政检查

按照《基本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医药法》等规定,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妇幼健康机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从业人员资格、注册情况等行使行政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等行使行政检查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工作场所、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项目因素及工作场所等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档案和职业病诊断等行使行政检查

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规定,放射诊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行使行政检查

(二)行使行政处罚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职业病防治法》《尘肺病防治条例》《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献血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规定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依法作出一般程序案件和听证程序案件的处罚、没收非法财物价值、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万以上的或者处罚种类为责令停产停业、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吊销许可证或者其它重大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委托单位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提请行政处罚权。被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委托执法权限不包含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其他类年检、其他类审批权、其他类审核转报

委托职权事项遇有新法颁布实施或法律、法规、规章修订、修正、废止后,从其规定。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献血法》《食品安全法》《疫苗管理法》《精神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尘肺病防治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护士条例》《乡村医生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及其法规规章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被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被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被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被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被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行政执法职权事项。

4.委托单位应当组织被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内设机构组织实施卫生计生相关法律法规督导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及行政处罚的违法线索的,应及时移交被委托单位

(二)被委托单位责任

1.被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每年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被委托行政执法职权落实情况

2.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主动接被社会监督。

3.被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处罚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除按规定公示公告有关信息外,未经委托单位批准不得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职权相关的信息

5.被委托单位应对委托单位内设机构移交违法线索依法组织进行调查处置

6.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超越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2021年7月25日起至2022年7月24日止。之后,每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事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委托单位(盖章):                                 被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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