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走进略阳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专题专栏

略阳县审计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及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略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跟踪审计办法的通知》(略政办发〔2019〕4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范围。按照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八条规定,审计机关按投资额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分层管理,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和在合同中约定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应当报审计机关审计。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和在合同中未约定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由建设单位自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报审计局备案,审计机关不定期对各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的项目审计质量实行抽查检查。

二、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厘清工程项目管理职责和审计监督职责界限,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退出各类带有管理职能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三、突出重点,切实履行投资审计职责。根据法定职责权限,审计机关在调查审计需求和评估审计资源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

四、加强内部审计制度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内部审计,其跟踪审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略阳县审计局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