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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略阳县人民政府发布了《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略政拟征告202213)并对涉及的土地进行了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社等部门编制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略阳县殡葬用地项目建设,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的情形。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面积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兴州街道办事处同心村黄帽山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合计1.8332公顷。

拟征收范围: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为准,详见《略阳县殡葬用地(地块一、二、三、四)勘测定界图》(附件)。

三、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地参照《青海-河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汉中境内征地拆迁补偿办法》汉政办发〔20193号、《关于调整城区北引线片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批复》略政函〔202288号、《略阳县城北引线片区开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略政办发〔201764号规定的补偿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综合研判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一)耕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旱坡地每亩71393元;

2.林地每亩12000元;

3.退耕还林地每亩34500元;

4.青苗费:旱坡地每亩2746元;

5.林木补偿标准:经济林每亩8000元;乔木林、苗木每亩5000元;疏林、灌木林每亩3000元;未成林、零星林木每亩2000元。

6.宅基地、镇村道路按旱坡地标准补偿。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汉政办发〔20122号)规定,按照2万元/亩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基金。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户可以参加略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按照市县相关规定执行。

四、拆迁补偿标准

本次拆迁补偿拟采用评估定价方式,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被拆迁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被拆迁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二)过渡费、生活补助及搬迁奖励标准。过渡费和生活补助按照户籍常住人口数,每人每月合计387.5元(过渡费200元、生活补助187.5元),从房屋拆除之日起给付3个月。被征迁户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完成拆迁的,每户奖励1万元,并另行按拆迁房屋(不包括附属物、构筑物、装修装饰)评估价值奖励5%,在规定期限提前拆迁的,按提前天数每天300元给予奖励。

(三)其他拆迁补偿。本次征迁范围内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管道等,由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按成本予以补偿。

(四)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五、安置方式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结合拟征收村组实际情况,确定本次征地拆迁安置方式如下:

(一)征地安置。本次征地采用货币安置方式。在此基础上,凡征地后按组人均不足0.3亩土地的被征地农户,按照征地总面积的5%预留土地,收益按照被征地面积分配到户,作为被征地农户今后部分生活来源。

(二)拆迁安置。本次拆迁采用货币安置:

1.货币安置。对本次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后,按户籍常住人口每人95000元予以补贴。选择此安置方式的被拆迁农户自行解决拆迁后安置房问题。

2.本次被拆迁房屋属于农村“一户一宅”外房屋的,只补偿被拆迁房屋价值,不享受过渡费、生活补助及拆迁安置。

六、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0日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兴州街道办同心村征迁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其他事项

(一)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书面意见提交略阳县建设用地统征办公室(地址:略阳县人力资源大厦809室。联系电话:0916-4860077)。

(二)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时间30日。


                       略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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