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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略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略阳县人民政府重大政策解读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驻略各单位:

《略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略阳县人民政府重大政策解读制度》已经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6年12月20日印发的《略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试行)》《略阳县人民政府重大政策解读制度(试行)》(略政办发〔2016〕128号)同时废止。

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8日

略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一条为健全科学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质量,促进政府行政决策科学化和制度化,根据《汉中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县政府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专家,是指略阳县高层次人才专家库内的专家,以及相关部门单位聘请、邀请、委托的中介咨询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一)制定和调整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重要综合性规划;

(二)编制城市发展、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开发、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确定或调整重要的区域规划及专项规划;

(三)确定或调整政府投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以及涉及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公益事业等重大项目;

(四)确定或调整资源开发、生态环保、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城市管理、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制定出台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

(五)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六)制定出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重大措施;

(七)制定或修订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八)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定价和调价;

(九)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采取的辖区范围内长期限制措施;

(十)县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咨询论证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专家咨询论证重点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可行性研究;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研究;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研究;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研究;

(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六条专家咨询论证方式

(一)由责任部门在专家库中选择专家开展咨询论证活动

(二)对一些特殊决策事项或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责任部门可邀请、聘请、委托专家库以外的专家或中介咨询机构实施咨询论证

(三)根据需要,对特别重大的行政决策事项,面向县内外专家或中介咨询机构公开招标征集论证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专家咨询论证程序

(一)确定专家咨询论证事项。由相关事项责任部门向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呈报咨询论证事项,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分管副县长向县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县长确定该事项是否进入咨询论证程序,必要时可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确定咨询论证专家。由相关责任部门选择专家组成咨询论证工作组,开展咨询论证工作。在选择确定专家时,执行相关利益回避制度。

(三)开展咨询论证。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向咨询论证专家组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组织召开论证会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开展咨询论证。专家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论证,以书面形式形成专家签名的论证报告。

(四)咨询论证结果运用。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吸纳采用专家组的意见建议,收集整理归档论证资料,并将论证结论作为行政决策重要参考资料连同重大决策议题一同上报县政府专题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必要时向县委、县人大报告。

(五)咨询论证结果反馈。相关责任部门及时向专家组反馈县政府决策采纳专家论证结果情况。

第八条咨询论证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术造诣深,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相应的资质、职称、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责任心强,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委托的咨询论证工作

(四)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公正诚信,能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五)相关责任部门签订的咨询论证协议、合同约定的条件;

(六)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咨询论证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和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动报酬;

(四)享有《“略阳人才绿卡”暂行办法》适用服务项目;

(五)相关责任部门签订的咨询论证协议、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十条咨询论证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一)以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论证,并提供论证建议和意见

(二)适时提出基本民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合理化意见建议;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转让以咨询论证为基础形成的研究成果、专利技术等;

(四)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不得丢失、外传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资料

(五)相关责任部门签订的咨询论证协议、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中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事项,责任部门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二条专家在咨询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出具违反客观规律和事实的报告或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违法违规事实记入诚信记录档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由责任部门商县财政解决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略阳县人民政府重大政策解读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重大政策的知晓度,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解读范围。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印发的重要政策文件;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文件。

第三条解读形式。政策解读通过部门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鼓励结合实际,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第四条公开平台。略阳县政府网站和县政府政务新媒体(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是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公开的第一平台,政策解读应通过略阳县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公开。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重要政策文件,政策解读应同步在本部门政务新媒体上公开。

第五条职责分工。县政府办公室牵头政策解读工作,并负责解读机制跟进与完善等工作,督促协调县政府各部门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县政府各部门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负责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及时更新解读内容,拓深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县司法局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与解读协调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建立重要政策解读机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与改革举措。

第六条工作程序。坚持“谁制定政策、谁解读政策”的原则,由政策文件起草部门负责解读。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政策文件时,必须同步谋划起草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材料)、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要对政策出台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执行标准、惠民利民措施等进行重点说明。

(二)解读方案、解读材料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作为拟制发文件的附件,一并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审定,上报材料不齐全的,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文。

(三)对需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政策文件,由文件起草部门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提请会议审议。

(四)解读方案、解读材料经审定后,各部门应将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同步在略阳县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等载体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发布前,经部门法律顾问审查,报县司法局审核后公开。

第七条为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县政府各部门应根据需要确定专人,负责政策解读工作,加强释疑解惑。

第八条考核管理。政策解读制度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目录,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范围。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