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略阳县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县直企事业单位,驻略各单位:
《略阳县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2020年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略阳县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巩固脱贫成果,奠定乡村振兴坚实基础,根据陕西省扶贫办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扶办发〔2020〕15号)和汉中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规范完善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汉市脱贫办发〔2020〕28号)精神,全面梳理我县历年来产业扶贫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进一步明确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等,提高经营性资产收益,实现保值增值,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基本原则
(一)坚持群众受益原则。引导贫困户参与经营性资产确权、管理、监督等。
(二)坚持因地制宜原则。针对经营性资产特点,采取相应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做到科学管理。
(三)坚持安全高效原则。加强经营性资产监管,防范资产闲置、流失、损失、浪费等。
(四)坚持公开透明原则。经营性资产确权、运营、后续管理及收益分配等,实行全过程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三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范围。凡是历年来确权到村集体的经营性资产均纳入管理范围,并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
第四条 划分资产类型。经营性扶贫资产是指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类固定资产,开展资产收益扶贫中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主要包括农林水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性资产,以及入股市场经营主体但不参与经营、管理,根据合同约定获得固定收益分红形成的资产(含返还入股本金)和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
第五条 界定资产权属。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确认。投入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户所有,所有权确权到农户,无需进行登记管理;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验收合格的到村扶贫项目,通过签定移交清单方式正式交付项目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跨村投入形成的资产要按股份确权到相关村集体核算。发改、教体、卫健、民政领域扶贫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产权归属国有资产,各行业部门为资产管理单位,如主管部门将产权移交到镇、村,镇、村则为资产所有单位。 村集体扶贫资产确权发生纠纷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并按相关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第六条 登记资产信息。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对已形成的经营性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经营性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登记信息要素结合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表述要求,做到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县扶贫办负责牵头建立扶贫资产总台账,各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各自行业经营性扶贫资产总台账,镇、村两级建立分台账,完整反映扶贫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2020年8月及以后新建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理资产移交、确权登记等手续。跨镇实施项目形成资产按照“谁用资金、谁实施项目、谁负主责”的原则,由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入账;跨村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各镇办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收益均按股份明确到相关村。县、镇、村三级要对已形成的经营性扶贫资产分级登记造册,并按有关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目。每年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要求,对形成的经营性资产要录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进行管理,最终实现长期稳定收益。
第三章 资产运营
第七条 具有经营性质的扶贫资产由资产所有人负责经营,经营方式参照资产租赁型、生产服务型、农业开发型、企业股份型、联合发展型5种发展途径实施,经营程序按照略阳县产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略阳县产业扶贫巩固提升扶持奖励实施细则政策导引的通知》(略产脱办发〔2020〕2号)精神,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在财政资金产业项目实施前要按照:“①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讨论研究产业发展项目并形成一致意见;②将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③产业发展项目方案进行张榜公示10天;④公示无异议后报镇办审查备案并进行批复后实施”的程序进行,必须做到程序规范、民主公开。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八条 建立健全经营性扶贫资产经营收益分配机制,镇村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办法,要按照《略阳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略政办发〔2019〕46号)中第十七条规定的:“70%的资产收益原则上脱贫攻坚期内社员分配主要以贫困户为主,30%的收益由村集体用于公益事业和发展再生产,并鼓励向丧失劳动力或弱劳动力的贫困户倾斜。”具体比例或额度由项目实施镇、村结合实际经会议研究确定,不能平均分配给贫困户,更不能分配给非贫困户。脱贫攻坚期后,按中央和我省、我市有关政策调整收益分配方式。收益分配操作流程严格参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流程规范实施。光伏扶贫电站等其他行业经营性扶贫资产另有收益分配规定的,按行业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九条 产权所有者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在县农业农村局统一指导下,定期开展村集体资产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扶贫资产确需处置报废的(或因自然灾害损毁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产权所有者邀请镇级财政所或第三方清算、评估后,在村级公开栏等予以公开,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业农村局备案。跨镇资产需要处置的,必须报县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处置收入原则上归资产原产权单位所有,原产权单位确定不再继续使用的,应在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程序另行安排。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十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所有者主要负责人离任,扶贫资产经营者发生改变时,需对相关经营性扶贫资产进行审计。经营性扶贫资产经营情况纳入年度脱贫攻坚成效考核,符合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规定的,纳入经济责任延伸审计范围。
第十一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相关情况,每年要在村公示栏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受益对象、实施主体、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群众享有经营性扶贫资产及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十三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调整、归属变更。数额增减发生重大变化前,应及时在村级公开栏进行公示,确保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的确权、变更、经营、收益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方案、会议纪要、公示、资金拨付、图片等资料要及时归档,形成完整的档案,长期存档备查。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下达项目,谁负责管理”工作要求,全面落实扶贫资产确权、变更、经营、收益分配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经营性扶贫资产统计、监测等工作;县财政局、扶贫办、农业农村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经营性扶贫资产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各镇办负责建立本镇办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监督指导村级履行管护责任。
第八章 风险防控
第十六条 各使用产业经营性扶贫资产的镇办要强化产业扶贫绩效意识,强化产业经营性扶贫资产绩效评价,防止产业经营性扶贫资产闲置和浪费现象发生。经营性扶贫资产的产权责任主体应当及时对资产形成、使用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告,定期盘点各类经营性资产,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执纪职责,对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经营性扶贫资产流失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扶贫办和县农业农村局共同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对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保障。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