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略阳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4日
略阳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民办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指全县范围内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从事非学历教育类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以及托管、婴幼儿看护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四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五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立条件具体见《略阳县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第三章 申办材料
第六条设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第七条申请筹备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先向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再以核准的名称提出筹设、正式设立的申请。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县教育体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姓名、申办机构的名称及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证,为个人的,提交合法身份证明。
3.提交开办教育培训机构投入资金、资产的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资产应当提交捐赠协议,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提交办学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三年以上租赁契约,并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消防检查记录表。
第八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县教育体育局提交下列材料:略阳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申报表;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教职工党员名单;办学章程。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申请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地址在城区(兴州街道办辖区内)的,申请人应直接向县教育体育局申请设立,按规定提交相应申办材料;申请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地址在其他镇(办)的,申请人应先向所在地镇(办)中心小学提交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地镇(办)中心小学对申报材料及办学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意见,经初审同意后再向县教育体育局申请设立。
第十条县教育体育局组织专家评审小组现场勘查,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受理申请筹备设立的培训机构,县教育体育局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同意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正式设立的培训机构,县教育体育局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对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下发批复,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十三条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应当依法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同时到公安部门刻制印章。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印章式样报县教育体育局备案。
同一个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只能登记为一种类型的法人。法人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应当与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内容相一致。
第十四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终止办学,由法定代表人或决策机构向县教育体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决策机构决议;学员安置方案以及善后事宜处置方案;财务清算报告;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县教育体育局受理并核准机构终止办学申请,监督做好善后,收回办学许可证及印章。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恶意终止培训活动。
第十五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校长等事项,需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办学地址在城区(兴州街道办辖区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县教育体育局提交相应变更材料; 申请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地址在其他镇(办)的,应先向所在镇(办)中心小学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再向县教育体育局申请变更,并应主动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需提交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
变更地址需提交变更后新地址房屋的产权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消防检查记录表。
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和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材料。
变更校长需提交拟任校长的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等证明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政府将民办教育培训纳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治理”的原则,依法保障其法律地位和办学的自主权。健全完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定期通报、协调、解决培训机构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全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健康稳定发展。
第十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已审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履行社会职责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的查处和清理取缔,并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及办学行为的监督管理。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申办材料、审批程序向社会公示,严格按照标准、程序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
对城区(兴州街道办辖区内)已审批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校园安全、教师资格、宣传招生、培训行为、师生权益保障等进行日常监管。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达标或消除安全隐患,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其办学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对城区(兴州街道办辖区内)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规办班、办学的机构或个人,协同兴州街道办、公安、消防、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依规查处。兴州街道办要督促各社区(村)做好本辖区非法办学机构的排查摸底,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向县规范校外培训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排查摸底情况。
除兴州街道办外,其余镇(办)中心校负责本辖区已审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校园安全和培训行为的监管等工作;负责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初审、初验工作;负责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招生计划、收费备案、招生广告、教职工资质的初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初审工作。
落实年检年报制度,并将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向社会公示。教育培训机构停止办学活动一年以上,连续两年无特殊理由不参加年检,或当年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县教育体育局有权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启动终止办学程序。
全面推行黑白名单制度,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第十九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要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房屋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指导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申请举办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校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受理面积达到办学标准、进行了建筑改建或室内装修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消防审查申请,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指导城建执法监督大队对未经许可私设广告牌、张贴散发宣传广告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在校园周边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市貌和教育教学的行为,依法清理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县公安局要督促指导各派出所加强辖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周边的治安管理、消防监督和消防宣传教育,加强重点人群的排查、管控,并对涉校案、事件及时出警处置。
第二十二条县安委办(应急管理局)要督促指导教育主管部门做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责令停业整改并提请安委办挂牌督办。
第二十三条县消防救援大队和辖区派出所要按照各自分工加强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消防监管,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教育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四条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持有营业执照,登记有教育咨询服务、投资、工作室、家政服务等机构的监管。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规设立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教育培训业务的机构要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劳动用工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对违反劳动法,侵犯聘用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教育、处理。
第二十六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必须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培训科目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师资情况的公示牌。
规范收费管理。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及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费用,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严格落实“三防”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有安全管理的机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夯实安全过程管理。按照公安部和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的人防、物防、技防建设规范和标准,聘用符合条件的专职保安,并按规定穿着保安服,戴红袖标,持防卫器械上岗值守,要严格落实门禁和来人来访登记制度;配足橡胶警棍、钢叉、防刺背心、防割手套、头盔、盾牌、辣椒水等必备的防护装备器械,并严格管理,规范使用;按规定安装覆盖办学场所和机构外重点区域的监控设备,影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0天。定期开展办学场所校舍安全、消防检查,建立台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确保安全稳定。
第六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七条 建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风险防控机制。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对无遗留问题的学校,经县教育体育局批准后,对缴纳办学风险担保金的学校予以退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在本暂行办法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市出台新的规定,将依照新的法规修订相关条款。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