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2021〕规字0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略阳县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日
略阳县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陕教规范〔2019〕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眼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构建教育良好生态,有效缓解家长焦虑情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使校外培训机构成为学校教育的补充,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
(三)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规范原则。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日常监管,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规范管理,保证质量,自觉维护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
坚持分类管理原则。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学科类培训,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坚持综合施策原则。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强化学校育人主体地位,发挥家长学校作用,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又同步改进中小学教育教学,不断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积极推动家长转变教育观念,做到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坚持协同治理原则。落实属地和行业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统筹做好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确保综合治理积极稳妥推进。
二、健全管理制度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教体部门负责,县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解决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工作实施情况。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并视具体情况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建立家长、校长、局长(包括镇办、教体、市场监管、住建、消防、卫健、民政、文旅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警长“四长联动”的校外培训机构协同治理工作机制。健全由教体局牵头,公安、消防、住建、市场监管、镇办及社区(村)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定期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镇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相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协同治理,形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已审批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稳定等社会事务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的清理取缔。发挥社区(村)的前哨作用,督促指导社区(村)做好辖区非法办学机构的信息摸排、跟踪整改、定期复查等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及办学行为的监管。对已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的校园安全、教师资格、宣传招生、培训行为、师生权益保障等进行日常监管。指导中小学校做好学生参加校外培训的摸排登记,牵头组织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等。
县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各派出所加强辖区校外培训机构周边的治安管理、消防监督和消防宣传教育,加强重点人群的排查、管控,并对涉校案、事件及时出警处置。
县应急管理局(安委办)负责督促指导教育主管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业整改并提请安委办挂牌督办。
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公安派出所按照各自分工,负责监督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教育培训和演练。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持有营业执照,登记有教育咨询服务、投资、工作室、家政服务等机构的监管。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规设立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教育培训业务的机构要依法查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检查,指导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对申请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校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受理符合标准、进行建筑物改建或室内装修的校外培训机构办理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对未经许可私设广告牌、张贴散发宣传广告的校外培训机构,以及在校园周边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市貌和教育教学的,依法予以清理和处罚。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劳动用工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对违反《劳动法》,侵犯聘用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教育、处理。依法查处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行为。
卫生健康局负责监督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做好卫生、传染病防控等工作。
民政局负责监督指导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遵守登记管理规定等。
人民银行负责指导银行等机构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风险管控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范围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规范办学行为
(一)严格培训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后才能开展培训。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开展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按要求向县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设立线上教学业务须取得相关部门审批许可。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二)规范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科学合理确定计价办法,明确收费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三)落实“三防”建设。按照公安部和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的人防、物防、技防建设规范和标准,建立以法人或校长(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齐“安防十件套”,按规定安装覆盖办学场所和机构外重点区域的监控设备,影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0天。定期开展办学场所校舍安全、消防检查,建立台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不断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夯实安全过程管理。
(四)健全风险防控。校外培训机构应通过为参训对象、教职员工、培训场地等购买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通过第三方托管、风险储备金等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加强对培训领域贷款的监管,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
(五)依法诚信经营。校外培训机构要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各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严格设置标准。严格执行《略阳县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办学场所必须相对独立、固定、集中,能够实施封闭管理,楼层不得高于四层,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有两个以上安全通道,主通道净宽度不低于1.5米,疏散通道净宽度不低于1.2米,通道畅通无障碍。同一培训时间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要依法与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二)落实年检年报。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校外培训机构停止办学活动一年以上,连续两年无特殊理由不参加年检,或当年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县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启动终止办学程序。
(三)公布黑白名单。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推行黑名单和白名单公示制度,在相关媒体公布黑白两类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建立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对未经审批登记、不按要求备案、违规培训、存在安全隐患等负面清单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四)加强专项治理。按照中省市县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要求,发挥“四长联动”的校外培训机构协同治理工作机制作用,深入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坚持从严治理,对存在不符合资质、管理混乱、借机敛财、虚假宣传、与学校勾连牟利等问题予以严肃查处。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使改革精神、政策要义家喻户晓,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对依法依规办学、表现突出的校外培训机构给予宣传,对违规办学的校外培训机构给予曝光,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