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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略阳县持续开展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单位:

《略阳县持续开展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6

略阳县持续开展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扎实推进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汉中市秦巴生态保护委2021年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和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持续开展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汉市自然资函〔2021〕322号)要求,2015年以来我县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整治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严守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做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并举,推进县域矿山生态环境持续好转。

(二)整治原则。坚持依托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合理设置采矿权,石材资源开发与加工布局更加合理。坚持安全第一、生态优先的原则。逐步减少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装备和环保设施水平。坚持问题导向、末位淘汰原则。持续整治后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问题依然存在,经综合评价位于全县露天采石企业末位的予以关闭退出。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推进整治工作。

二、整治范围及目标

(一)整治范围。全县现有6家(不含水泥厂自备矿山)露天采石矿山均在本次整治范围内;无证非法开山采石行为一并纳入整治范围。

(二)整治目标。2022年底,全县露天采石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标准且数量不超过5个(不含水泥厂自备矿山),其中80%以上达到大中型矿山规模。全县范围内无非法开山采石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发生。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为保证全县开山采石整治工作顺利实施,县政府成立“略阳县持续开展开山采石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发改局局长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县林业局局长

        县水利局局长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县税务局局长

县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

镇长(街道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日常联络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办公室副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1名。

(二)职责分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及本次整治范围和目标,切实履行好以下职责:

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检查企业采矿许可证有效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执行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缴存等情况;负责对无证非法开山采石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性和安全生产“三同时”落实情况以及矿山开采设计编制、执行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主要负责检查企业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批复及执行情况;检查企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制、执行情况。

县林业局:主要负责检查林地使用手续审批及林地保护情况。

县发改局:主要负责检查项目备案情况。

县水利局:主要负责检查水资源及河道保护情况,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

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检查企业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是否含有开山采石项目。

县税务局:主要负责检查企业税费缴纳情况。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整合及关闭退出企业转产扶持、经济补偿等配套政策措施落实。

有关镇(街道办):负责做好本辖区内采石场整治政策宣传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配合做好关闭后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四、工作步骤

开山采石专项整治行动从2021年8月开始,至2022年底结束,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1年8月—2021年9月)。对全县露天采石场进一步开展排查摸底,同步对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违法采矿点等进行排查,全面掌握采石场数量、产能、分布及相关证照办理、方案编制和执行以及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等情况,于2021年9月15日前报略阳县持续开展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10月—2022年9月)。按照“谁开采、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由各矿业权人负责,按照《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对矿山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问题进行综合整治,各职能部门和镇(街道办)做好督导检查。对无证非法开山采石行为,由自然资源局牵头予以严肃查处。

(三)综合评估阶段(2022年10月—2022年11月)。县持续开展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邀请有关专家,按照“专家+行业管理部门+辖区镇(街道办)”的模式组成7-9人的综合评估验收组,根据《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要求,对开山采石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验收并出具量化性验收结论。

(四)关闭退出阶段(2022年11月—2022年12月)。根据综合评估验收结论,对位于评估验收末位的开山采石矿山予以关闭退出。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持续开展开山采石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镇(街道办)和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注重宣传引导,强化协调配合。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各矿山企业正确认识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县持续开展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三)夯实治理责任,加大政策扶持。各矿山企业要落实治理主体责任,按照《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及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部署要求,从严做好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对积极实施治理恢复的,要在政策方面予以支持,将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与工矿废弃地复垦、矿区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政策相结合,统筹推进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工作。

(四)落实监管措施,打击违法行为。各职能部门要落实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管责任和措施,对工作的中存在责任不落实、推进不到位的部门及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要严格执法,对违法违规、偷采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联合公安、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以零容忍的态度予以严厉打击。特别是对因非法开采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要依法责令其恢复治理并追究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