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略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音频解读:《略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略〔2021〕规字0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县直各企事业单位,驻略各单位:
《略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
略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文件精神,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21〕30号)《陕西省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陕财办农〔2021〕38号)和《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11部门<汉中市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汉政办发〔202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以下统称整合资金)包括中央和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以下统称衔接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以下统称其他整合资金)。
第二条 整合资金由县政府依据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结合年度目标任务,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使用。整合范围内资金继续执行整合试点政策,实行“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提高整合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整合试点范围
第三条 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包括:
中央层面: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部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持)。
省级层面: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专项资金(农业公共及服务保障、渔业绿色发展、农业灾害防控救助、农机安全免费管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除外)、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森林乡村建设、林业产业发㞡、林业经济发展、林业科技推广部分)、粮食专项资金(仅限于省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前期工作、防汛抗旱补助资金除外)、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仅限于用于农村环境整治部分)。
市级层面: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以及部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县级层面: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形成合力。
第三章 资金使用重点和方向
第四条 整合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首要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优先支持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按资金来源,分别确定中央财政衔接资金、省级财政衔接资金、市县财政衔接资金、其他整合资金使用重点和方向。
中央财政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县级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政策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支持绿色标准化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支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支持农副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分拣分级等设施建设。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达到一定规模和推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社区工厂、扶贫车间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予以一定补助或奖励。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收集清运、集中污水处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省级财政衔接资金使用范围,除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支持范围外,还可用于支持以下8个方面:
(一)非贫困村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二)偿还“十三五”期间政策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
(三)对易地搬迁后生活、就业确有困难的搬迁群众应缴纳的物业费等生产生活刚性支出可予以适当补助并逐步退出;
(四)对跨县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五)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及水质监测等;
(六)适当支持农户居住聚集村组的厕所改造、巷道硬化、村组路灯、基本绿化等;
(七)农民职业技能培训;
(八)省级相关部门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
市级财政衔接资金使用范围与中省一致。
县财政衔接资金使用范围,除中央和省级支持范围外,还可用于支持以下2个方面:
(一)支持以培育壮大天麻、乌鸡、杜仲、食用菌等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的技术攻关、科技研发、品牌创建等,支持乡村振兴园区建设及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二)支持农村厕所革命、配套沟渠、围墙、地域特色民宿改造、特色旅游康养小镇等公益性设施建设。
其他整合资金使用范围,参照中央和省、市、县衔接资金使用范围执行。
第五条 在确保满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推进县域内均衡发展。除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中央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外,省、市、县安排的财政衔接资金和其它纳入整合的财政资金,用于非贫困村的比例不作要求,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由省级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统筹安排;市级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由市级参照省级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统筹安排到县,县级不得再从中央和省市级财政衔接资金中提取(列支)项目管理费。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省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还可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采购、检查验收、绩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成果宣传、报账管理、档案管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项目管理相关支出。市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除用于中省规定的使用范围外,还可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管理相关的政策培训、政策资料印制等支出。县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由县级根据项目管理实际需要从县级财政衔接资金中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提取(列支),按照中省市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结余部分按照各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调剂用于项目支出。
第七条 负面清单。涉农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和省、市衔接资金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县乡村振兴局,并将资金归集到位。对已经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审查并报省市审核备案的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县乡村振兴部门视资金到位情况商财政部门提出拨付意见,双方签注意见后拨付资金。对当年超出整合方案新增的涉农整合资金,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乡村振兴部门从项目库已有项目中提取并商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经分管副县长签注意见、县长审签后拨付资金,纳入中期调整或年底补充方案。对提前下达的下年度衔接资金,由乡村振兴部门商财政部门、各项目主管部门从年度项目计划中提取项目,经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审查、分管副县长签注意见、县长审签后可根据农时和项目进展预拨资金,项目实施计划编入下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
第九条 涉农整合资金按照预算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格落实主管部门审核、国库集中支付、县级统一报账、到户资金一律打入农户“一卡通”账户等管理制度。属直达资金且纳入涉农整合资金范围的,按照直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已下达的涉农整合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快项目实施,及早形成实际支出。对已下达预算15个工作日以上仍未执行的,发出督办函予以督办;3个月以上的,要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并通过通报、约谈等形式进行督办;6个月以上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回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项目;对结转结余以前年度财政衔接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应在下年度6月底以前消化完毕。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各项目主管部门、镇(街道)、村(社区)要继续按照《关于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台账进一步强化资金管理的意见》(略财发〔2019〕94号)文件要求,建立完善整合资金“四级台账”。县财政局要详细记录纳入整合范围内涉农资金的指标来源,根据报备后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整合方案)安排资金预算,将调整后的预算下达给实际使用单位,按照资金实际用途列支相应的支出科目,在预算指标账中记录有关资金用途调整情况,并做好预决算说明和解释工作,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要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掌握资金下达进度、支出进度和用途、绩效等情况,定期汇总报告,按时上报整合报表。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整合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县政府承担整合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落实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要求;县级各项目主管部门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检查验收、资产确权管理等工作,落实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督促加快涉农整合资金支持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脱贫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按各自职责参与到村实施项目的具体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项目库。原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调整完善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项目库建设按照《陕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管理的通知》(陕乡振发〔2021〕10号)精神,继续执行《全省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工作方案》(陕扶办发〔2018〕10号)和《陕西省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工作导引》(陕脱贫办函〔2019〕41号)相关要求,重点做好“产业、就业、公益岗位、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及教育、健康、金融帮扶、生活条件改善、综合保障性项目、村基础设施(含以工代赈)、村公共服务、项目管理费”等入库项目信息系统管理。规范项目库建设,做到提前谋划、规模适度、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规划系统谋划论证一批整体性、综合性项目,积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提高项目总体效益。
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聚焦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易地搬迁后续扶持、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行动等任务,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有序入库。到村到户项目坚持“村申报、镇审核、县审定”的程序。对跨区域、规模化的项目,也可由镇办或行业部门提出,充分征求相关镇村意见并履行公告公示程序后入库。因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优化项目入库及公告公示流程。
乡村振兴局牵头做好项目储备、入库管理和项目库信息系统支持服务工作;要加强对项目库建设的督促指导和跟踪监测,强化项目入库审核,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论证把关作用;要加强同相关行业部门协调配合,做好项目库项目与行业部门项目统筹衔接,实现共建、共享、共用。支持根据规划系统谋划整体性、综合性项目,积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提高项目总体效益;对带动能力强、利益联结机制紧密、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资金使用效益高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各级财政衔接资金和其他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选择;使用其他资金安排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项目鼓励从项目库中选择。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确需支持的项目,按照相关程序入库后实施。鼓励将整合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乡村振兴局将县级审定后的项目库在政府网站公告。每年11月上旬完成下一年度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和提前下达到县的资金额度,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相关项目,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编制年度整合方案。依据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结合年度目标任务,由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每年初编制当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整合方案),年度实施过程中可进行一次中期调整,年末视资金增减情况编报补充方案或补充说明。
整合方案以县政府名义编制,经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审查、分管副县长签注意见、县长审签后报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由市级相关部门评审后,按程序报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审核备案。财政部门重点审核整合资金来源及资金管理要求,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审核项目是否源自项目库,项目安排与行业规划联系是否紧密、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每个项目的要素是否齐全。
第十五条 整合资金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没有法律或者国家和省级规定依据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列举招标规定的服务事项或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工程项目,村级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村级组织自建自营项目应成立由村干部、群众代表组成的项目实施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关于扶贫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陕扶办发〔2019〕1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继续按照《略阳县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要求,整合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镇(街道)、村(社区)两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开。县级相关行业部门在项目实施、资金分配等环节要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镇(村)在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项目竣工等方面要在镇务、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严格资产管理制度。继续按照《略阳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略政办发〔2020〕20号)要求,由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各行业部门,根据整合资金的使用方向或项目占用土地性质,对形成的资产要明确权属,属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确权移交到相关单位;属集体资产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资产类别确权移交到相应的单位或村(新型经营主体)入账;对跨区域项目形成的资产,可确权移交到项目管理单位或所在镇办。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十八条 监管原则。坚持精准使用、效益优先、程序规范、资金安全的原则;坚持“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坚持依法监督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必监管,失职必追究的原则。
第十九条 监管内容。整合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绩效管理情况,事前项目绩效目标确定,事中项目绩效监控,事后项目绩效评价;项目实施主体、招标采购、公告公示、责任合同等制度落实情况;项目计划编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使用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方针政策情况;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二十条 监管机构及责任分工。财政、发改、民宗、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旅、林业、乡村振兴等行业主管部门和整合资金使用部门是资金监管的职能机构(以下简称:行业监管部门),要按要求配合纪委监委、审计、检察机关做好整合资金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并做好各类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督促整合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对整合资金项目开展监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可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衔接资金项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公告公示制度等工作;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权责对等”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部门负责整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落实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督促加快资金支持项目实施进度;审计部门负责对整合资金和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各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要落实整合资金使用主体责任,履行行业监管责任。派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按各自职责参与相关整合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各级涉农整合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整合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监管部门检查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在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修订行业涉农整合项目资金管理细则,明确整合资金支持项目的具体补助(奖励)标准、支持环节、支持方式等事项。鼓励探索创新整合资金支持方式,积极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略阳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略政办发〔2017〕85号)《略阳县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略政办发〔2019〕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