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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略阳县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驻略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略阳县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7日

略阳县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在渔业事故发生后能及时予以控制,有效地组织抢险和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水上渔业养殖生产、捕捞生产中出现的险情、事故救助工作,以及重、特大渔业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县政府成立略阳县渔业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渔业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交通局、生态环保局、文化旅游局、财政局、卫健局、公安局、民政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主任由局分管领导担任,各成员单位指定负责日常联络工作的人员。

县渔业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对重、特大渔业险情、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并实施重、特大渔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二)统一调配施救人员、船舶、物资、器材等;

(三)适时宣布进入和终止紧急状态命令;

(四)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参与救助、处置行动;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水上渔业生产遇险情况;选派本系统的干部、车辆参加救助工作。配合公安部门,依据职责对重大炸鱼、毒鱼、电鱼及渔业污染事件等渔业案件及时立案侦查。

(二)县应急管理局:协调、监督有关单位做好渔业应急处置工作。

(三)县交通局:负责协调选派本系统的干部、船艇、车辆参加救助。

(四)县文化旅游局:负责协调选派本系统的干部、旅游船艇参加救助。

(五)县生态环保局:参与水域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导,并提供水域污染处置的技术支持。

(六)县财政局:负责水上渔业生产紧急情况救助经费保障工作。

(七)县卫健局:负责伤病员的抢救和治疗。

(八)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治安管理工作,查处水上违法犯罪案件,根据救助工作要求调派警车、警员参加救助行动,依据职责对重大炸鱼、毒鱼、电鱼及渔业污染事件等渔业案件应及时给予立案侦查。

(九)县民政局:负责水上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对生活困难的伤亡人员家属,给予临时救助。

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报告专线电话号码为:0916--4822365。

发生以下险情、特大事故,镇、街道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报后,应在3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报告领导小组、县政府,并及时续报遇险船舶、人员、洪水、泥石流、渔业水域污染救助处置过程的重要情况:

(一)遇险人数3人以上(含3人);

(二)死亡、失踪人数1人以上(含1人);

(三)渔业水域污染造成损失3万元以上(含3万元)事故及其它可能严重污染渔业水域的情况;

(四)其他造成渔业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

险情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险情性质:发生洪水、泥石流、渔船沉没、碰撞、水面污染、炸鱼、毒鱼、火灾等地质性灾害事故;

(二)发生险情的时间、地点;

(三)船舶资料及船员人数;

(四)人员伤死、污染等情况;

(五)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六)所需的援助方式和协调内容。

发生第七条所列的水上渔业生产险情或重、特大事故,领导小组和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业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求助。遇险人数3人以下由领导小组副组长统一组织、协调施救工作;3人以上和损失及影响重大的险情或事故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授权人员统一组织、协调施救工作。

启动搜救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据险情或重、特大事故报告以及当时的气象和水文情况向县领导汇报,通知负有相关行政管理职责的县直部门负责人迅速赶赴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现场组织、协调救助和处置工作,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进入工作状态。

当现场救助力量不足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视救助工作需要,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参加救助、调用其有救助能力的船艇参与救助。

第十条 水上发生险情或重、特大事故时,各种水上搜救力量和险情、事故现场附近的舰艇以及可参与搜救的船舶,要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无条件地迅速参与搜救。

第十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县领导小组批准后,即可中止或结束搜救工作。

(一)遇险情况已证实不再存在;

(二)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再受威胁;

(三)渔业生态环境安全不再受威胁;

(四)遇险人员不再有任何合乎情理的生存希望。

第十 搜救中止或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搜救情况进行评估,对险情或事故的损失情况进行统计,将评估及统计结果报领导小组,并据小组领导指示向县政府和省、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 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按照专项申报、专项审批的办法,对参加搜救工作的社会救助船舶给予必要的燃料补偿,以及列支由我县组织的搜救演习经费和经县政府批准的有功人员的奖励经费。

第十 对在水上搜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 对不及时按本预案报告水上渔业生产险情、事故,不服从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