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驻略各单位:
《略阳县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3日
为切实推进以“亩均论英雄”为核心的土地供给模式改革,加快“标准地”改革工作落地见效,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助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意见》(陕政办发〔2021〕37号)、《陕西省2022年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陕自然资函〔2022〕12号)和《汉中市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汉政办发〔2022〕3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县委十六届九次全会暨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优化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为目标,以深化“亩均论英雄”综合改革为抓手,科学设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等控制性指标,完善激励倒逼机制,优化全程审批服务,变“项目等地”为“地等项目”,真正实现“交地即发证、拿地即开工”,全力保障高效益产出、集约化用地的产业项目加快落地建设,为略阳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要素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创新。在符合中央和省市要求的前提下,学习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积极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构建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产业用地出让供应模式。
(二)坚持效益导向,高效利用土地。严格执行市级制定的全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通过科学确定我县具体标准,明晰准入条件、产业布局、发展绩效,招引具有高科技含量、高水平产出和节约集约用地的项目落地,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水平。
(三)坚持优化审批,服务企业发展。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简化审批程序,优化供地方式,降低企业成本,将“拿地即开工”落到实处。
(四)坚持依法依规,加强监督管理。用地企业按照“标准地”要求,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突出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环节,建立健全“标准地”供后监管制度,确保改革成效。
三、改革目标
“标准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先行完成区域评价、设定控制指标并具备项目开工必需的“三通一平”等基本条件的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一)指标体系设定。“标准地”指标体系由内涵性和外延性指标构成。
内涵性指标是指由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对成片开发区域组织进行的、法律政策明确规定或要求的区域综合性评价、评估成果或结论,具体按照“7+N”模式制定区域统一评价指标。“7”即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区域节能评价、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矿产资源压覆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考古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7项区域性统一评价,由县发改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文旅局、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等有关职能部门确定具体的区域评价指标;“N”即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的防洪影响评估、区域安全评价、区域水资源论证等其他区域评价项目和标准。
外延性指标是指用地申请人(企业)应当达到或者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要求的建设项目投资、能耗、环保、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标准和条件,具体按照“6+X”要求确定拟建设项目的控制性指标。“6”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用地标准、建筑容积率、能耗标准、亩均总产值等6项控制性指标。根据市级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全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由县经贸局、发改局、住建局、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标准;“X”即根据功能区划、产业准入和相关区域评价要求,确定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安全生产评估、土壤污染防治和各类排放标准、要求等指标,由县自然资源局、发改局、经贸局、应急局、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等部门结合我县实际具体制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
(二)工作推进目标
2023年,全面开展区域评估评价工作,建立区域“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明确“标准地”出让履约要求,建立“标准地”全程监管体系。按照“标准地”供应的新批工业用地占比不低于40%。
2024年,将“标准地”供应模式向混合产业项目拓展和延伸。
四、主要任务
实施“标准地”改革,主要任务是做实事先评价、做精指标控制、做优事中承诺、做快落地开工、做严事后监管,形成“定标出让、对标拿地、按标施建、依标验收”的项目用地闭环管理模式。具体从以下五个方面组织实施:
(一)区域评估定标,明确“标准地”具体指标。一是开展区域评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全面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估评价,并结合区域实际开展其他评价,形成整体性的区域评估评价成果,由区域内投资项目无偿共享共用。除按照法律政策规定需进行项目评估评价的,原则上不再单独开展评估评价。二是制定指标体系。在遵循和落实国家、省上发布的土地使用标准和市上指导性指标的基础上,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合理提高标准,细化行业分类,明确我县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三是公布准入清单。根据区域有关评估评价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明确每个区域行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污染排放等标准。同时根据改革推进情况,逐步扩大区域有关评估评价的覆盖面,探索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指标动态调整机制。四是及时开展收储。区域评估定标之后,根据规划时序和产业发展需要,严格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优先将拟开发为“标准地”的地块纳入政府收储范围。
(二)创新出让机制,优化“标准池”供应方式。一是规范出让程序。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编制出让方案,明确出让地块的使用标准等相关内容,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发布“标准地”供应公告,实施土地供应。二是创新竞价机制。鼓励企业通过竞报年度税收等指标,竞买产业项目用地;对高新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等用地项目,探索采取以技术标和设计标为主、价格标为辅的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三是降低用地成本。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标准地”。对具有重大带动作用、亩均产出高、且利用低效存量土地的产业项目,可采取带准入条件、以协议出让(出租)方式供应土地;对标准化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可采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三)推行用地承诺,简化“标准地”交付程序。一是实行投资承诺。用地企业竞得“标准地”后,与县政府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重点对“6+X”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违约责任等事项做出承诺。合同具体内容参照《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版)》《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陕建发〔2017〕377号)执行。二是同步交地发证。在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企业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时交地。对一次性缴清出让价款、税费且不再变更受让主体的,交地时同步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三是限期启动建设。企业与县政府签署用地承诺书后,企业按照承诺指标,及时开工建设。项目从土地交付到开工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四)高效审批服务,实现“标准地”拿地开工。一是全程服务帮助办。根据企业意愿,确定帮办代办专员,坚持“提前介入、事前指导、一次通过”,深入建设单位和项目现场,提供“全流程”“一对一”全程帮办服务。二是围绕开工超前办。县行政审批局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对照清单和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加速项目开工落地。在土地成交确认公示期内,帮办代办专员协调建设单位抓紧编制完成初步设计方案,并联系审批职能部门和企业提前介入,预审初设方案,开展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公示期结束、签订用地出让合同后,即可依申请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基坑部分),同时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水电气暖信”市政管线接入,实现“拿地即开工”。三是整合流程联动办。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凭不动产权证书、图审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同时申办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主体建筑)等审批事项。审批职能部门变“串联依次办理”为“并联同步核发”,实现5个工作日内“四证”(《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发。
(五)综合评估研判,强化“标准地”事后监管。一是督导履约情况。项目开工后,建设主管部门应指导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实施建设,对未履行承诺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期开工的,可依法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二是联合竣工验收。“标准地”项目竣工后,有关部门对照投资合同进行竣工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意见;未通过的,责令用地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三是严格绩效考核。根据“谁主管、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围绕企业承诺和信用评价全过程监管,设定奖惩指标,按约定予以奖惩。对未按协议或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单位依法依约采取限制不动产权变更、收缴违约金、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等措施予以处置;对如期履约、亩均税收高、示范效应好的企业,适当给予资金扶持、政策支持等奖励。探索建立“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
五、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3年3月至4月)。成立“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分工;制定改革工作方案,明确年度改革工作任务。
(二)区域评估阶段(2023年5月至6月)。组织开展区域评估评价工作,根据市级制定的指导性指标,结合我县实际和产业特点,研究制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等具体标准,制定“标准地”出让工作流程。
(三)实施阶段(2023年7月至11月)。围绕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用地企业要与县政府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实施供后监管,不断优化操作流程,调整政策措施,形成有效的“标准地”供应制度体系。
(四)总结评估阶段(2023年12月)。梳理“标准地”改革的做法与创新,分析遇到的问题,评估总体绩效,形成“标准地”总结评估成果。
(五)扩面推行阶段(2024年)。全县工业集中区等产业集聚区及连片开发区全面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应,并逐步向混合产业项目推进和延伸。
六、责任分工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发改、经贸、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按职责负责区域内工业用地区块细分、功能定位、组织实施区域评估评价,组织项目建设竣工的履约评估和投产复核,开展“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综合监管,完成拟出让宗地必要的“三通一平”等前期开发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拟定行业准入能耗具体标准,负责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负责推进区域节能评价工作,结合区域节能报告提出区域能耗具体标准要求,配合“多规合一”系统前期介入“标准地”审核。
县经贸局:负责分门类、按照行业产业特点和准入要求,确定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具体标准,拟定《“标准地”项目投资建设合同》。
县财政局: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政府推进“标准地”改革的要求,统筹资金管理,保障“标准地”工作经费投入。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推进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结合产业目录指引出具规划条件,制定建设项目容积率具体标准;组织“标准地”出让前的资料准备工作,在出让方案和出让合同中明确各项控制指标内容,做好项目规划许可等相关工作;牵头“多规合一”系统前期介入“标准地”审核。
县住建局:负责提出区域新建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具体标准要求,并在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过程中加强监督管理。
县水利局:负责开展区域防洪影响评估和区域水资源论证评估工作;按照“三同时”制度,监督指导落实好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做好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县文旅局:负责开展区域文物考古评价工作,并结合文物评价报告提出文物保护的具体要求。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按职责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服务工作,负责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方案审批,组织相关部门对“标准地”提供便捷审批服务,配合“多规合一”系统前期介入“标准地”审核。
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负责提出区域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确定拟出让地块环境指标和具体标准,负责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对拟纳入“标准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略阳县税务局:负责会同发改、经贸、经合等部门确定区域项目亩均税收等具体标准,并做好相关税费征缴工作。
县经促中心:负责会同发改、经贸、税务等部门确定区域项目亩均税收等具体标准,并做好招商、选商引资等相关工作。
县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负责县工业集中区范围内的标准地改革相关工作。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力求改革实效。组建略阳县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发改、经贸、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利、文旅、应急、行政审批、经合、税务等部门单位组成,重点研究“标准地”改革的重大问题,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强化统筹协调,细化工作措施,推动“标准地”改革取得实效。
(二)强化目标考核,实行联合奖惩。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实行节点管控。建立和落实对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推进中各个环节的评估考核机制,对“标准地”改革中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对工作滞后的进行通报。
(三)注重宣传引导,强化评估总结。加强舆论宣传,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标准地”改革政策,增进用地企业、社会公众的了解和支持,调动用地企业参与积极性,营造良好的氛围。梳理形成“标准地”操作流程、工作指引、协议文本等标准文书,为全面推广“标准地”出让提供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