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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略阳县以工代赈实施细则》的通知

略〔2023〕规字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驻略各单位:

《略阳县以工代赈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29

略阳县以工代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形势下以工代赈管理,充分发挥以工代赈功能作用,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主要包括使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和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等,主要目的是向参与工程建设的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开展技能培训,提高素质技能,创造就业机会,促进其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以工代赈项目指县发展和改革局使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推广和实施以工代赈方式是指行业部门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和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其是对以工代赈政策的延伸和拓展由行业部门按行业规范管理,在保证项目原有组织管理方式、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率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在项目实施中将使用人工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组织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发放劳务报酬、开展技能培训、开发就业岗位,促进群众就近务工增收。

第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县以工代赈项目专项规划,编报年度计划,项目可研报告及设计批复,负责资金管理、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和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组织实施以工代赈。

第四条  以工代赈受益对象:本县区内具有劳动能力的群众,主要为城镇低收入人口、农村劳动力和就业困难群体等,优先吸纳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需救助人口、易地扶贫搬迁群众、返乡农民工和因灾疫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外出务工劳动力等群体。

第二章  以工代赈项目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深刻把握“项目建设是平台载体、就业增收是根本目标”的政策内涵,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把解决群众就业增收问题作为以工代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指导镇(街道)筛选申报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实行滚动储备,严格把控项目前期工作审查。组织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编制全县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以工代赈计划编报应按照项目申报要求,从项目储备库中筛选拟建设项目。年度以工代赈项目建议计划报市发改委,同时附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等要件。列入以工代赈建议计划的项目,必须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且具备开工条件。

第六条  以工代赈计划是指使用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组织实施的专门计划,包括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计划。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绩效目标和政策要求等。

投资计划主要安排原深度贫困村、脱贫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任务较重村及跨行政区、示范带头作用强并具备一定规模的综合性扶持项目,优先支持群众参与积极性高、“赈济”作用发挥好的项目。

第七条  以工代赈项目严格落实以工代赈政策要求,履行项目报批手续。各镇(街道)将以工代赈建设项目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时,除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要求的要素外,要对组织当地群众用工环节,劳务报酬发放、技能培训、岗位设置等进行论证,明确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金额以及施工组织方式。项目概算(预算)表中,应对每项具体工程应发放劳务报酬金额及项目发放劳务报酬总额予以单列。

第八条  以工代赈项目计划下达后,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根据审批权限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包括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和各级财政安排的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县级财政应将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整合相关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企业投资等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县级以工代赈专项资金。

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赈济”模式的创新拓展,实施一批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探索推广“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管护岗位开发”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资产折股量化分红”等综合赈济模式,进一步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主要用于统筹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施一批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发放劳务报酬,促进群众就业增收。

第十条  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等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略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管理。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应结合实际,积极统筹整合符合规定的其他渠道资金,用于配套支持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参照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建设。

公益性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村生活、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林业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等。

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牧产业、乡村文化旅游产业、林业产业等基础设施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产业基础设施等。

第十三条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县发展和改革局及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资金项目管理、绩效管理及资金监管等工作,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严格资金拨付、核销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规范发放,防止套取骗取劳务报酬资金;强化项目储备和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加强以工代赈项目资金形成资产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  以工代赈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下列情况,县发展和改革局不予报账并停拨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财政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三)项目主管单位未审批设计、报账手续的;

(四)违反金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支出的;

(五)工程质量发生问题,经检查限期改进而未改进的;

(六)背离项目工程预算、建设内容、支出计划,与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内容不符及其他不合理支出的;

(七)存在其他与以工代赈项目无关支出事项的。

第十五条  以工代赈资金拨付。以工代赈资金拨付严格按照《略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报账制。建设单位根据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填写《以工代赈项目资金报账审核单》并附有效票据初审后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报账。

第十七条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安排使用,从中央、省、市、县级财政衔接资金中提取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以工代赈的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实地考察、检查验收、成果宣传、课题研究、档案管理、项目公示公告、报账管理、招标采购、项目监理、购买第三方服务及以工代赈工作会议、资料费、印刷费、培训费、评审费等方面的支出,并严格按照衔接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以工代赈资金用于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下达以工代赈专项资金时应与其他有关专项资金做好衔接,严禁重复安排。在满足项目建设需求的前提下,应重点用于发放参与项目建设劳动者的劳务报酬。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信设备;

(三)发放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偿还债务和垫资;

(五)购买大中型机械设备等资产;

(六)购买花草树木、种苗仔畜、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

(七)其他与以工代赈项目无关的支出事项。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中的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管护岗位开发等工作任务,由地方统筹整合其他渠道涉农资金、社会帮扶资金、企业投资等由其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对项目的审批管理和合规性负责,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公告公示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监理制,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是以工代赈项目的技术质量监督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范以工代赈项目组织实施的通知》要求,严格工程标准及规范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等有关规定,以工代赈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不得另行制定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鼓励和支持具备建设能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组建村民理事会、劳务合作社、施工队等方式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管理。

对于适用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的以工代赈项目,可简化或合并办理可研报告等审批,简化用地、环评、乡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公告公示。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项目所在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公示项目详细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金额、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周期等。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项目所在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对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技术标准、施工期限、群众务工信息、劳务报酬发放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人、施工单位及负责人、质量监理(监督)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情况进行公示,按工种、工时公示劳务报酬标准。项目建成后,要设立永久性工程标志牌。标志牌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时间、建设内容及规模、完成投资、资金来源、群众受益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以工代赈项目的竣工验收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组织验收”的原则,具备申请验收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验合格后再申请县发展和改革局验收。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通过实地查验、查阅资料、开会座谈等方式,重点对项目建设质量、群众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等落实情况开展验收,并对项目发挥“赈”的作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合格后,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移交与后期管护。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将项目产权移交并投入使用,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台账和管护制度。项目产权所有者应明确管护责任人,加强工程维护,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四条  档案资料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略阳县以工代赈项目资料整编目录》等相关要求,做好项目建设全流程档案资料管理,对项目计划、项目批复、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监理文件、竣工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劳务报酬发放、图文视频资料等整理装档并长期保存。

第三章  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

第二十五条  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主要包括农村生产生活、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林草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领域实施的投资规模较小、前期工作简单,技术门槛低、用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最大限度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务工就业。

(一)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包括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特别是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农户厕所粪污集中处置建设、村容村貌提升和运行维护设施建设,危房拆除、生活环境治理,灾毁水毁农村小型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农田、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现代农业产业园或生产基地配套机耕道、生产便道、沟渠管网等附属设施建设,以及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配套生产生活设施建设、片区综合开发等。

(二)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包括行政村村内主干道、通自然村组公路、巷道、入户路等路基整理、路面硬化、亮化及必要防护设施建设,林区内公路改造,农村简易候车亭,农村渡口、漫水路、漫水桥等小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水利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小型水库、堤防维修养护,农村河湖管理、巡护和保洁,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改造和维修养护等。

(四)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包括乡村文化旅游和休闲农业景区景点与通乡、通村主干道连接道路路基建设,景区景点内旅游道路及步游道、公共卫生设施、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绿化工程等配套和附属工程建设等。

(五)林业基础设施。包括在营造林等生态保护修复及油茶、储备林基地建设等领域中生产作用道路、贮存设施、灌溉基础设施和管护用房等配套和附属工程建设与维护,因灾损毁营造林附属配套工程复建等。

第二十六条  按照《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规范组织实施流程,建立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储备库(清单)。相关部门负责全县以工代赈方式推广、组织群众务工、劳务报酬发放、技能培训、开发岗位、数据编报、政策宣传等相关工作。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不影响建设进度和施工质量等前提下,应全部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

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实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规定要求,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七条  经认定为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群众务工组织、就业技能培训等以工代赈政策要求,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向务工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尽量提高项目资金中劳务报酬发放比例。

第四章  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

第二十八条  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主要包括政府投资的交通、水利、能源、农业农村、城镇建设、生态环境、灾后恢复重建等领域能够使用人工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鼓励和引导非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采取以工代赈方式扩大就业容量。

(一)在交通重点工程项目领域实施以工代赈。主要包括在高速铁路、普速铁路、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县及乡镇公路、通村公路、中大型桥梁、综合交通和物流枢纽等交通重点工程项目配套设施建设中实施以工代赈,进一步提高工程项目建设中当地群众投工比例,并在后期管护中积极开发拓展公益性岗位,促进当地群众就近就业。

(二)在水利重点工程项目领域实施以工代赈。主要包括在水库建设、江河防洪治理、饮水工程等建设中实施以工代赈,按照水利项目施工特点和要求,积极组织农村劳动力开展水利建设施工、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河湖巡护保洁等方面的技能培训,指导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建施工队伍,积极与专业施工企业合作,提升承接实施水利项目的能力,就地就近做好项目施工劳务输送。

(三)在能源重点工程项目领域实施以工代赈。主要包括在电网升级改造、电力传送、抽水蓄能电站、油气管道修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建设中实施以工代赈,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基础性、配套设施建设,带动当地群众就近就业。

(四)在农业农村重点工程项目领域实施以工代赈。主要包括在高标准农田、现代农业产业园等产业基础设施、三产融合示范园、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等建设中实施以工代赈。在补齐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短板的同时,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开发一批如农业设施管护员等的公益性岗位,扩大就业容量。

(五)在城镇建设重点工程项目领域实施以工代赈。主要包括在城市更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排水防涝、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保障性住房、城镇补短板强弱项、产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建设中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城乡富余劳动力就业增收。

(六)在生态环境重点工程项目领域实施以工代赈。主要包括在造林绿化治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河湖和湿地保护修复、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水生态修复、尾矿库治理等建设中实施以工代赈。广泛组织动员当地群众参与国土绿化、国家储备林等生态工程建设,大力开发资源保护公益性岗位。

(七)在灾后恢复重建重点工程项目领域实施以工代赈。主要包括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和加固、生产条件恢复、生活环境恢复等建设中实施以工代赈。加快灾后恢复重建,吸纳受灾劳动力,特别是农村脱贫人口、重点监测对象和易地扶贫搬迁群众更多参与项目建设,增加就业机会,获取劳务报酬。

第二十九条  重点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在谋划实施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时,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结合实际需求,充分挖掘项目主体工程及附属临建建设、工地保障服务、建后管护等方面的用工潜力,根据《重点工程项目中能够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指导目录》要求,明确可用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建立劳务沟通协调机制,签订用工协议。

第三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适用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清单,规范务工人员组织、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劳务报酬发放监管等,具体工作由各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十一条  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文件等,应明确适用以工代赈的建设内容和用工环节等政策要求。项目相关招标投标、签订劳务合同过程中应明确当地群众用工和劳务报酬发放要求等。

鼓励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尽量扩充以工代赈就业岗位,及时向相关部门告知用工需求和用工计划,合理确定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标准,尽可能增加劳务报酬规模,按程序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三十二条  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统筹各类符合条件的培训资金和资源,充分利用项目施工场地、机械设备等,采取“培训+上岗”等方式,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劳动力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帮助务工人员熟练掌握实际操作技能,从而拓宽就业渠道,保障重点工程项目用工需求。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开展以工代赈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共同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规范使用。

第三十四条  以工代赈项目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的,以及在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县发展和改革局将酌情减少其以工代赈资金安排;凡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以工代赈资金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坚持政府引导、部门协同、群众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监督检查和成效综合评价机制,共同推动完善制度体系、健全政策措施,及时发现解决政策执行中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加大以工代赈政策培训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围绕群众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技能培训等开展常规性和机动式监管,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奖惩激励机制,对实施以工代赈政策和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单位,提请县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年度资金分配时给予倾斜支持;对以工代赈政策执行有偏差、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全县通报,并转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从严处置。

第三十八条  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执行监测机制,实行定期调度、数据统计、动态监测,跟踪掌握全县推广以工代赈情况。相关部门、镇(街道)安排专人负责,对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吸纳群众务工、发放劳务报酬、组织技能培训等数据进行统计调度,做到数据及时、准确、全面。为避免重复统计,各镇(街道)实施的项目应将统计数据报送对口行业部门,由相关部门统计后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局。

第三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介质,对以工代赈工作成效开展宣传报道,加大宣传推介力度,营造以工代赈工作良好氛围,及时梳理总结在工作中探索出的好经验、好做法,采取召开工作现场会、经验交流会、遴选典型案例等形式予以推介,形成示范引领效应。

第六章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负责人解读】发展和改革局局长田华解读《略阳县以工代赈实施细则》

【专家解读】黄伟解读《略阳县以工代赈实施细则》

【图解】略阳县以工代赈实施细则

【音频解读】略阳县以工代赈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