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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主体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中省市驻略单位: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规定和《陕西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学习宣传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治欠办发〔2020〕1号)、《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主体的通知》(汉政办函〔2020〕36号)要求,现将我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主体调整为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缴存。其它事项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略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略阳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略政发〔2017〕11号)规定执行。

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