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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略阳县秦岭地区矿业权退出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单位

《略阳县秦岭地区矿业权退出补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略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3

略阳县秦岭地区矿业权退出补偿工作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县秦岭地区矿业权退出补偿,彻底解决矿山企业勘查开发建设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涉及保护区矿业权有序退出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1839号)、《陕西省涉及保护区矿业权退出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陕财办资环〔2021〕25号)和《汉中市秦岭地区矿业权退出补偿工作实施方案》(汉市自然资发〔2021〕1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执行中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中、省关于自然保护区管理政策要求,依法实施我县秦岭地区矿业权退出补偿工作。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统筹推进。县人民政府是矿业权退出补偿的责任主体,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具体实施。坚持取缔非法、补偿合法。非法矿山企业依法取缔,不予补偿;合法矿山企业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做到公平、公开、公正,阳光操作。坚持自愿协商、合理补偿。县人民政府依据调查核实的矿山企业勘查、开采投入和履行义务等情况,与矿山企业充分协商,合理确定补偿金额,签订退出补偿协议。坚持谁破坏谁治理。退出矿业权人是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等法定义务的责任主体,落实矿业权退出补偿前必须按规定和要求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坚持分类退出补偿。尊重矿业权依法设置的客观事实,区分不同类型、不同情况,逐矿施策,制定“一矿一策”的退出方案,充分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任务目标。与矿业权人签订退出补偿协议,2022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退出补偿工作,做到既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又确保其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到位

二、补偿对象

(一)略阳县各类自然保护区、秦岭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范围内关闭退出的矿业权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等涉及商业性矿业权退出的补偿。

(二)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工作中政策性关闭退出的采石矿山。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不予补偿:1.探矿权。包括非政策性的;涉及财政出资的部分;避让退出的探矿权区域内,截至本文下发之日起2年内未提交备案评审地质储量的。2.采矿权。非政策性退出的;矿业权不具备延续条件或自然终止的;因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被列入取缔范围的。

三、补偿标准

我县秦岭地区矿业权退出补偿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挂钩,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后,一并核算补偿。

  (一)探矿权

包括已缴纳的探矿权价款、勘查投入成本及其他合理损失。

1.勘查投入成本指探矿权人取得探矿权后在与自然保护地重叠矿区范围内开展各项地质工作所产生的直接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该成本由探矿权所在地县人民政府与矿业权人依据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中确定的有效工作量以及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矿产勘查投入核算范围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50号)和2007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等有关规定确定。

2.避让退出的探矿权与保护区部分重叠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退还的,按扣减面积或储量比例退还已缴纳的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勘查投入按退出范围等比例进行核算。整体退出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全额退还。

3.扣减与自然保护地重叠部分后不具备继续勘查条件并整体退出的,未重叠部分一并纳入补偿范围

(二)采矿权

采矿权退出应补偿金额由矿山建设投入成本、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其他合理损失及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账户余额构成。

1.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按照剩余资源储量对应已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金额补偿。剩余资源储量依据经评审的地质报告或县级矿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采出量证明等确定。剩余资源储量对应价款=剩余保有储量÷矿山保有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

2.矿山建设投入成本指矿区范围内矿山建设所产生的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不包括矿权范围之外的公路、水、电、通信等设施),具体由县人民政府与矿业权人依据矿业权人提供的票据以及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无法提供票据或票据不齐全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核定。

3.其他合理损失指因采矿权退出带来的合理、合法的可量化损失,具体以采矿权人提供的印证资料为依据核定。

4.应退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以账户余额为准。

5.扣减与自然保护地重叠部分后不具备继续开采条件并整体退出的,未重叠部分一并纳入补偿范围。

(三)地质环境治理费用

1.经相关部门认定,矿山未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无需治理或矿业权人自行恢复治理并经验收合格的,恢复治理费用按0计算,最终补偿金额无需核减。

2.矿业权人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治理恢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人民政府以有偿方式聘请第三方进行治理,治理费用依据实际投入予以认定,在矿业权人退出应补偿金额中核减。矿山治理恢复实际产生的费用如大于对矿业权人补偿金额的,矿业权人应补足剩余部分,县人民政府可依法追偿。

四、补偿程序

(一)矿业权人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矿业权退出补偿申请(包括矿业权基本情况、矿业权沿革史、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情况、投入情况、原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及开采动用情况、矿山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情况、涉及保护区范围面积、申请价款退还理由和金额、申请退出补偿理由及金额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单位对矿业权人提交的退出补偿申请进行审查核实。

(三)按照协商一致优先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按照上一级退出实施方案与矿业权人充分协商,签订退出补偿协议。

1.补偿协商一致的。县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和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况与退出的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案及矿山治理责任方等。

2.补偿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县人民政府依法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矿区勘查开采投入、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及相关规费缴纳、人员分流安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等情况进行评估,合理确定最终补偿金额,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县人民政府依据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与矿业权人签订退出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案及矿山治理责任方等。评估费用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四)矿山治理责任方履行治理义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后,矿业权人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初验,初验后报市政府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通过的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备案。

(五)县人民政府凭验收通过意见出具补偿通知书,县财政部门根据补偿协议和通知书向矿业权人支付补偿资金。

五、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秦岭地区矿业权退出补偿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及时落实人员和责任,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秦岭地区矿业权退出补偿工作。

(二)矿业权人通过虚假证据材料等手段骗取补偿资金的,收缴补偿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矿业权补偿退出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对不执行本方案,不配合开展退出补偿工作,也不签订补偿协议的矿业权人,政府不予退还价款,也不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