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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县城电厂路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的决定

为了加快我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步伐,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功能,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列入略阳县2022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电厂路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

一、征收主体:略阳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略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三、实施单位:略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四、征收范围:电厂路八渡河桥头沿河至原自来水公司旧家属楼区域。

五、征收期限: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

六、征收补偿和安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略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实施细则》《略阳县电厂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七、本决定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租赁、抵押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装饰装修、广告设置等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略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