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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原文链接: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略阳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年3月4日,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略阳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更加方便、全面了解《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民办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照其他县区经验做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了《暂行办法》。


二、制定过程

2020年10月,由县教体局牵头,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调研、起草工作,于12月底形成《暂行办法》(初稿),经县教体局讨论审定后,形成《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1月中旬分别向兴州街道办、行政审批、住建、公安、应急、消防、市场监管、人社等单位征求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在认真吸纳各单位征求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县教体局再次对《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于2021年3月4日提请县政府办公室审定印发。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分为总则、设立条件、申办材料、审批程序、监督管理、风险防控、附则,共7章30条。

(一)总则。阐明了制定《暂行办法》的背景、依据、适用范围等。即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在全县范围内面向中小学生的、从事非学历教育类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以及托管、婴幼儿看护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

(二)设立条件。《暂行办法》从办学场所、师资条件、管理条件三个方面提出了培训机构设置的底线要求。一是要求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四层,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有2个以上安全通道,主通道净宽度不低于1.5米,疏散通道净宽度不低于1.2米,通道畅通无障碍;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二是要求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培训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三是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议事决策机制、办学资金、保障条件、业务范围和服务承诺等。落“一校一证”的原则,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址之外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三)申办材料。设置培训机构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申请筹设的,应当向县级教育部门提交申办报告、合法身份证明、验资报告、办学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三年以上租赁契约、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消防检查记录表;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申报表、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校长等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教职工党员名单、办学章程。


(四)审批程序。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县级教育部门受理设立申请后,组织现场勘查,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同意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受理申请正式设立的,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对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下发批复,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别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确保“证照齐全”,才能开展培训。同时对培训机构终止办学、变更办学事项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监督管理。县政府应按照“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治理”的原则,依法保障其法律地位和办学的自主权。通过健全完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定期通报、协调、解决培训机构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镇、街道的属地管理责任和教体、行政审批、住建、公安、应急、消防、市场监管、人社8个行业部门的监管职责,通过完善日常监管、落实年检年报、公布黑白名单等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对培训机构的全过程监管,促进全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健康稳定发展。同时要求培训机构要“亮证经营”、规范收费管理、落实“三防”建设,规范办学行为。

(六)风险防控。要求培训机构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不断健全培训机构风险防控机制。

(七)附则。对《暂行办法》修订、实施时间做了相应的规定。

略阳县教育体育局

202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