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略阳县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一、制定《规定》的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对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工作的重要要求,进一步增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操作性、规范性和实效性,逐起组织调查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研究分析火灾事故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依法做好本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略阳县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制定《规定》的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4、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5、《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6、《应急管理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规定>的通知》;
7、《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8、《陕西省消防条例》(2009修订)。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略阳县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处理规定》共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查范围
1.造成人员死亡的火灾事故;
2.造成3人及以上重伤的火灾事故;
3.受灾户超过10户及以上的火灾事故;
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的直接财产损失预估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火灾事故,其他单位发生的直接财产损失预估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火灾事故;
5.过火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及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过火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其他场所;
6.发生在重要、敏感场所,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安保期间,引起群众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火灾事故;
7.同一地区短时间内频发、多发的同一类型的典型火灾事故;
8.消防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延伸调查的其他火灾事故;
9.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开展调查处理的火灾。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处理的范围。
1.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2.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
3.矿井地下部分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4.军事设施火灾;
5.森林、草原火灾。
(三)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具体实施主体为消防救援机构。火灾发生之日起3日内,根据火灾事故等级,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向县人民政府提交关于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请示,县人民政府接到请示后3日内批复同意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
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应急、公安、发改、住建、发生火灾事故行业主(监)管部门、工会为成员,同时邀请县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可由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
(三)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组组长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后公布。
(四)调查取证
1.从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方面进行取证;
2.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
3.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
4.依法调查中介服务责任;
5.依法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
6.调查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责任。
(五)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1.引言;
2.起火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
3.事故发生、抢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
4.火灾原因及性质;
5.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
6.整改措施建议。
(六)调查时限及批复
1.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批准,可以延长30日。
2.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延伸调查,情况复杂疑难的,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60日,事故调查完成后,向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请求批复。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3.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七)责任追究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等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略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