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略阳县养犬管理实施办法》
一、政策出台背景
根据《汉中市养犬管理条例》《汉中市公安局养犬登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印发了《略阳县养犬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出台的目的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
三、主要内容、重要举措
(一)明确了犬只管理区域。
1、本县按照一般管理区和重点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2、兴州街道办事处城区为重点管理区(东至略钢老棕树湾、345国道略钢磅秤房,西至345国道柳树坝救助站,南至灵岩路灵岩寺博物馆,北至十天高速引道高家峡安置点),其余各镇、街道办所在的集镇街道和本县范围内的所有安置点均为重点管理区。
3、重点管理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二)明确了饲养犬只的标准。
1、全县行政区域内个人不得饲养禁养犬只。除导盲、助残等需要外,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只,不得携带大型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禁养犬类目录和大型犬标准按照市农业农村局确定公布的标准执行。
2、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不得超过一只。
盲人和肢体残疾人饲养导盲犬或者助残犬的,每人不得超过一只。
(三)明确饲养犬只疫苗接种、登记等相关规定。
1、实行犬类狂犬病免疫制度。养犬人、养犬单位饲养犬只应当定期接种犬类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2、犬类狂犬病免疫按照疫苗有效保护期定期进行。
3、本县养犬实行重点管理区收费管理制度。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交纳限制养犬管理费。初次登记限制养犬管理费300元/只,年度限制养犬管理费200元/只/年。
4、导盲犬和助残犬免交限制养犬管理费。
四、违反《办法》法律追究依据。
1、违反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超过限养数量养犬的、饲养犬只未登记的、未每年检验登记的、不遵守相关规定的、不按规定携犬出户和禁止进入场所的,依据《汉中市养犬管理条例》和《略阳县养犬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罚。
2、根据《略阳县养犬管理实施办法》犬只伤害他人的发生民事纠纷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略阳县公安局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