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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事前公示 


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13号)的通知,现将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公示制度中的事前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投诉举报电话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

略阳县中学路中段

0916-4822215

二、执法人员

略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三、行政执法依据

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详见附件2。

五、救济渠道

1.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有权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2.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如对本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执法人员信息表;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附件1略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名单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